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一、办理民事案件
1.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—5000元/件;
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,按不高于下列比
例(标准)分段计算收取费用:
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速算增加额
10000元以下 1000元 0
10001至100000 4% 600
100001至500000 3% 1600
500001至1000000 2% 6600
1000001至10000000 1% 16600
10000001以上 0.5% 66600
争议标的在10000万以上的收取费用=争议标的×收费标准+速
算增加额
二、办理行政案件
1.不涉及财产的:500—3000元件;
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
执行。
三、办理刑事案件
1.侦查阶段: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,50—600元次;代理
申诉和控告,300—1000元件;申请取保候审,600元件;
2.审查起诉阶段:500—3000元件;
3.一审案件:1000—6000元件;
4.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,不涉及财产关
系的,1000—6000元件;涉及财产关系的,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
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。
四、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
1.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—3000元件;
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
执行。
五、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
六、担任法律顾问
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七、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
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八、解答有关法律咨询、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
件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九、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,办理的上述各类案
件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十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。
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取;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
的,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;涉及仲裁的案件,曾经代理仲裁的,
诉讼一、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减半收取。执行案件,参照一审的
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,可以在收费标准之
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,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。
十一、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鉴定费、公证费、交通费、异
地办案差旅费等,由委托人承担,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。
山东省司法厅制定(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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