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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
 

  一、办理民事案件

  1.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5000元/件;

  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,按不高于下列比

例(标准)分段计算收取费用:

  争议标的            收费标准 速算增加额

  10000元以下          1000元   0

  10001100000     4%      600

  100001500000     3%     1600

  5000011000000    2%     6600

  100000110000000   1%     16600

  10000001以上         05%   66600

  争议标的在10000万以上的收取费用=争议标的×收费标准+速

算增加额

  二、办理行政案件

  1.不涉及财产的:5003000元件;

  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

执行。

  三、办理刑事案件

  1.侦查阶段: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,50600元次;代理

申诉和控告,3001000元件;申请取保候审,600元件;

  2.审查起诉阶段:5003000元件;

  3.一审案件:10006000元件;

  4.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,不涉及财产关

系的,10006000元件;涉及财产关系的,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

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。

  四、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

  1.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3000元件;

  2.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

执行。

  五、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

  六、担任法律顾问

 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
  七、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

 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
  八、解答有关法律咨询、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

件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
  九、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,办理的上述各类案

件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。

  十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。

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取;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

的,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;涉及仲裁的案件,曾经代理仲裁的,

诉讼一、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减半收取。执行案件,参照一审的

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,可以在收费标准之

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,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。

  十一、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鉴定费、公证费、交通费、异

地办案差旅费等,由委托人承担,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。

  山东省司法厅制定(自200211日起施行)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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